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00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巫依芳
債 務 人 楊朝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捌仟零貳拾肆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九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8.7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10
.476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8.73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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