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001號
PTDV,110,司促,7001,202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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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00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巫依芳 
債 務 人 楊朝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捌仟零貳拾肆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九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8.7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10
  .476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8.73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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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