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98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蔡明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陸萬陸仟叁佰肆拾貳元,
及暨自101 年06月0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88計
算之利息,計算之利息。及自101 年07月09日起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
者其超過6 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蔡明德於民國93年10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
000,000 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
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1 年06
月0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
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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