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985號
PTDV,110,司促,6985,202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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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98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蔡明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陸萬陸仟叁佰肆拾貳元,
  及暨自101 年06月0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88計
  算之利息,計算之利息。及自101 年07月09日起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
  者其超過6 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蔡明德於民國93年10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
  000,000 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
  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1 年06
  月0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
  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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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