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939號
PTDV,110,司促,6939,202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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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939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興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貞 


債 務 人 黃浩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玖仟玖佰玖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
  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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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興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興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