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91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黃超群
債 務 人 張祐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柒佰叁拾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張祐舜於民國106 年6 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
臺幣2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13 年6 月21日屆滿,利率約定
自撥款日起,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8.2%機
動計息,按月計付。
㈡、上開債務,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
1.2 倍計付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不另收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
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
利率5%計算。
㈢、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10 年3 月21日,經債
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
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
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新臺幣108,736 元及其所示之利息、
遲延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6911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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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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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張祐舜 │自民國110年0│至民國110年0│年息百分之9 │
│ │108736│ │3月21日起 │4月20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10年0│至民國111年0│年息百分之10.8│
│ │ │ │4月21日起 │1月20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1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9 │
│ │ │ │1月21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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