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90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李之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叁仟零叁拾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李之靚於民國108 年01月1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0
年2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0 年05月19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5028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325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
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
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
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
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 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
,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 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
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 元計算。
㈡、緣相對人李之靚於民國109 年01月07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110 年2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0 年05月19日止未受
償之利息2311及手續費/ 費用/ 違約金700 元。遲延利息計
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
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
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 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
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 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
違約金新臺幣500 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
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6909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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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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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李之靚4311│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141615│0000000000│5月20日起 │ │ │
│ │元 │6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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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李之靚4636│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9.99│
│ │92060 │0000000000│5月20日起 │ │ │
│ │元 │8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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