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907號
PTDV,110,司促,6907,20210630,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90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邱耀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零伍佰捌拾貳元,及其中
  ①新臺幣伍萬陸仟壹佰柒拾壹元、②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壹
  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①14.7、②14.71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1頁


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