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89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游只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陸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
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39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㈡、新臺幣伍萬柒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39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
數為九期。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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