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871號
PTDV,110,司促,6871,202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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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871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陳瑛祺 
債 務 人 徐銘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 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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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