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73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詹小庭
債 務 人 魏冠禎
李琪文
一、債務人李琪文、魏冠禎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
伍仟捌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魏冠禎前就讀慈濟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李琪文
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
「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4 筆,總計新臺幣(以下同)184,
862 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
年之日起分48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 日攤
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
就學貸款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上開就學貸款利率依借據第五條約定,由教育部每年檢討調
整由教育部公告之,逾期日民國109 年12月1 日已屆還款期
者,借款學生實際負擔利率,依中華郵政一年定儲利率0.81
% 加碼0.15% ,並由本行自行吸收0.06% ,計為0.9%。並依
借據第六條約定,自民國110 年5 月20日轉列催收款日起加
碼1%固定計息,計為1.9%。
㈢、詎債務人魏冠禎自民國109 年12月1 日起,未能依約按月還
款,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16
5,841 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李琪文
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673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琪文、魏│自民國109年1│至民國110年0│年息百分之0.9 │
│ │165841│冠禎 │2月01日起 │5月19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9 │
│ │ │ │5月20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琪文、魏│自民國110年0│至民國110年0│年息百分之0.09│
│ │165841│冠禎 │1月02日起 │5月19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10年0│至民國110年0│年息百分之0.19│
│ │ │ │5月20日起 │7月0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0.38│
│ │ │ │7月02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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