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721號
PTDV,110,司促,6721,2021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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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721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漢卿 


債 務 人 鍾嘉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84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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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