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680號
PTDV,110,司促,6680,2021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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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68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邱鎮宏即邱炎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壹佰貳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邱炎剛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10 年05月19日止累計114,126 元正未給
  付,其中30,879元為消費款;83,247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
  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668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邱鎮宏即邱│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30879 │炎剛   │5月20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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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