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670號
PTDV,110,司促,6670,20210625,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67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黃叔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陸仟零叁拾元,及暨
  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貳佰零肆元整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黃叔金於民國94年05月17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
  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詎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10 年03月21日結帳日止,帳
  款尚餘566,030 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
  人均置之不理,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