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610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債 務 人 趙佩柔
債 務 人 林志瑋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伍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20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18.25 計收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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