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610號
PTDV,110,司促,6610,2021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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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610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債 務 人 趙佩柔 


債 務 人 林志瑋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伍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20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18.25 計收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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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