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545號
債 權 人 鈺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陳瀚威
陳子威
周鳳珠
一、債務人陳瀚威、陳子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振茂之遺
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周鳳珠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萬玖仟
伍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
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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