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414號
PTDV,110,司促,6414,2021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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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414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丁浩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肆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民國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
  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六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 計算之違約金,自
  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3.6 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 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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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