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31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謝映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陸佰陸拾肆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柒拾壹元整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
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 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謝映惠於89年1 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
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
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
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10 年3 月底尚積欠聲請人47,664元整未為清償(
消費款46,571元整、已到期之利息593 元整及違約金500 元
整) ,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
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
份,計新臺幣46,571元自110 年4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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