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208號
PTDV,110,司促,6208,2021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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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20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蘇偉譽 
上列聲請人與高亞倫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門號0000000000之專案補貼款依據(即原3G合約
  剩餘補貼款)。
二、請提出本案門號0000000000得收取新臺幣( 下同) 7,162 元
  之專案補貼款依據( 依債權釋明文件多最僅得收取7,000 元
  )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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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