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202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蘇偉譽 上列聲請人與李玉欣即李氏玉欣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本案門號0000000000號換號為0000000000號之釋明文 件。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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