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168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張良宇
債 務 人 周慧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玖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當
期( 月) 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 下同) 參佰
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
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
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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