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956號
PTDV,110,司促,5956,2021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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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95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聲請人與李伊祐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之債權讓與證明書( 卷附
  文件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未用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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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