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956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聲請人與李伊祐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本案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之債權讓與證明書( 卷附 文件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未用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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