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946號
PTDV,110,司促,5946,20210604,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946號
債 權 人 宋茜蒂 

債 務 人 西娣即SITI JULAEHA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