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868號
PTDV,110,司促,5868,2021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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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86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聲請人與張智元即柯柏雄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標的其中本金①新臺幣100789元及其中本金②
  新臺幣28823元之債權計算式及其相關對帳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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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