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868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聲請人與張智元即柯柏雄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請求標的其中本金①新臺幣100789元及其中本金② 新臺幣28823元之債權計算式及其相關對帳依據。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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