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810號
PTDV,110,司促,5810,2021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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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8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泰豪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泰程 
上列聲請人與黃鳳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請提出相對人黃鳳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二、請釋明對債務人得請求超過新台幣385,641 元部分。(
    經查支票發票人為陳旺,並非債務人黃鳳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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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豪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