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720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博義 上列聲請人與尤秝宏即創躍土木包工業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相對人尤秝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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