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706號
PTDV,110,司促,5706,20210604,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706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張國呈 
債 務 人 黃惠珍即和順工程行




債 務 人 莊承偉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伍萬零壹佰捌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