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614號
PTDV,110,司促,5614,2021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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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6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屏東縣枋山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戴正一 
代 理 人 龔玲虹 
上列聲請人與張恒枝楊國龍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本件是否對債務人張恒枝楊國龍為連帶請求?若是
  ,請具狀更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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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