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614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屏東縣枋山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戴正一 代 理 人 龔玲虹 上列聲請人與張恒枝、楊國龍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本件是否對債務人張恒枝、楊國龍為連帶請求?若是 ,請具狀更正。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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