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588號
PTDV,110,司促,5588,2021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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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58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王美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叁仟零玖拾玖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王美人於民國109 年05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9 年05月11日起至民國112 年05月11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 採固定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 年
  04月28日止累計93,099元正未給付,其中93,006元為本金;
  0 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
  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558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美人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45%│
│  │93006 │     │4月29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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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