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570號
PTDV,110,司促,5570,2021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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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570號
債 權 人 台灣理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德永讓二


債 務 人 順鴻昇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方姿宥 
人         

一、債務人順鴻昇工程有限公司方姿宥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
  臺幣肆萬柒仟肆佰陸拾捌元,及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6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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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理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鴻昇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