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570號
債 權 人 台灣理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德永讓二
債 務 人 順鴻昇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方姿宥
人
一、債務人順鴻昇工程有限公司、方姿宥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
臺幣肆萬柒仟肆佰陸拾捌元,及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6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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