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53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與蕭明志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權人與債務人所訂之分期付款申請約定書第九條第二
款之約定,買方經通知或催告後賣方始得視為全部到期,故
請對其戶籍地址「屏東縣○○市○○路00號14樓之8 」為催
告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送達及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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