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0年度,15號
PTDV,110,勞訴,15,20210617,2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5號
原   告 陳怡君 
      林彩榆 
      杜華薰 
      廖子涵 
      王雍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律師               
被   告 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健才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28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廖子涵」部分之記載,均應予更正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廖子涵前於民國109 年12月23日向本院具狀撤回起訴 生效,已非本件當事人。故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就 原告廖子涵部分,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刪除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李宗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1/1頁


參考資料
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