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芊宏毅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意美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文章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5 月
10日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487 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核有下列事
項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
償事件事件,業經本院於110 年5 月10日判決,上訴人不服
,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人就敗訴
部分提起上訴,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002,91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348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
前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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