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487號
PTDV,109,訴,487,202106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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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芊宏毅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意美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文章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5 月
10日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487 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核有下列事
項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
  償事件事件,業經本院於110 年5 月10日判決,上訴人不服
  ,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人就敗訴
  部分提起上訴,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002,91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348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
  前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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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芊宏毅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毅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