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育勝
具 保 人 馮義勝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0 年
度執聲沒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馮義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胡育勝因詐欺案件,經具保人馮義勝提 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法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6 萬元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121 條第1 項、第118 條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之 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胡育勝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額6 萬元 ,由具保人馮義勝於民國108 年9 月6 日出具現金保證後, 已將被告釋放。又被告因前開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訴字 第946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 月,嗣經上訴後撤 回上訴而確定,案經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 檢署)由檢察官以110 年度執字第1752號指揮執行各事實, 有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影本、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㈡茲因聲請人委託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被告 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具保人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拘提被告亦無結果等,有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 年5 月11日新北檢錫銅110 執助1099 字第1100046058號函暨所附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報告 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 年3 月31日新北檢德(銅110 執助1099號)字通知、送達證書、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 資料等件在卷可稽。又被告及具保人當時均未在監執行或受
羈押,及屏東地檢署已於110 年5 月20日依法通緝被告等情 ,亦有被告及具保人之矯正資料查詢結果、前引被告前案紀 錄表、被告及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 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 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鍾錦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