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0年度,628號
PTDM,110,簡,628,2021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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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6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冠名



上列被告因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14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盧冠名犯植物防疫檢疫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非法輸入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附著土壤之植株肆株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盧冠名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3 行關於「詎其仍於108 年3 月29 日」之記載,應更正為「詎其明知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不得輸入附著土壤之植物,竟基於擅自輸入附著土壤之植物 之犯意,於108 年3 月29日」;第8 行關於「『附著土壤之 植物』」之記載後應補充記載「4 株」外,餘均與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二、論罪科刑:
㈠按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其 檢驗、檢疫、管理、關稅等稅捐之徵收及處理等,依輸入物 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40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自上開條例公布施行後,所稱輸 入,應包含自大陸地區輸入之情形。是核被告所為,係違反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5條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應依同法第22 條第1 項之非法輸入罪處斷。又被告利用不知情之立捷航空 貨運承攬有限公司遂行其上開犯行,為間接正犯。 ㈡又被告前有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 之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 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為累犯;惟被告 故意再犯之本案係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之非法輸入罪,此與 前案已執行完畢之施用毒品案件之犯罪態樣、情節、侵害法 益均屬有別,非屬同質性犯罪,本院認尚難以被告有前述前 科,即認被告具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事,爰 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 號解釋之意旨,本於罪刑相當原則 ,不予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忽視政府為防治植物疫病蟲害之發生,而禁止附



著土壤之植物輸入我國之政策,逕自從大陸地區輸入附著土 壤之植物,誠屬漠視法令之舉,所為自應非難;惟念其犯後 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並考量其輸入之種類、數量、甫輸入 即被查獲之危害程度,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狀況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沒收部分:
㈠按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 物而言。植物防疫檢疫法對違法由國外輸入之附著土壤之植 物,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其他法令另有禁止運輸、販賣 、持有規定外,國外輸入帶土之植株,並非屬違禁物。次按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22條第2 項所規定之沒入處分,係屬行政 罰,而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所規定之沒收,則屬刑事罰, 二者性質不同,即無所謂特別法較普通法優先適用之問題。 再查獲之國外輸入帶土植株,若已經主管機關依植物防疫檢 疫法第22條第2 項之規定沒入者,因該國外輸入之帶土植株 已非屬犯人所有,法院固不得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 定,更為沒收之諭知;但若未經主管機關沒入者,法院仍得 依上開規定諭知沒收。
㈡經查,扣案之附著土壤之植株共4 株,非屬違禁物,惟屬被 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且卷內並無證據可資證明業經 相關主管機關先行依植物防疫檢疫法第22條第2 項規定為沒 入處分,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5條第1 項第4 款 、第22條第1 項,刑法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第38條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怡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簡易庭 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振法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5條第1項第4款
下列物品,不得輸入:
四、附著土壤之植物、植物產品或其他物品。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22條第1項
違反第14條第1 項第1 款或第15條第1 項規定,擅自輸入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48號
被 告 盧冠名
上列被告因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盧冠名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 壢簡字第11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7年3 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於108年3月29日委由立捷 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下稱立捷公司)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 關申報進口快遞貨物一筆(進口快遞貨物申報單號碼:CV 00000000GG,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分提單號碼: 0000000000),未經許可,輸入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5條第1項 第4款不得輸入之物品「附著土壤之植物」。嗣經財政部關 務署臺北關關員會同立捷公司現場工作人員共同查驗後,發 現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盧冠名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通 聯調閱查詢單、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 局108年12月24日防檢竹植字第1081556971號函、財政部關 務署臺北關108年5月14日北竹緝移字第1080100540號函、進 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表、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與蒐證照 片及(立捷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結果 等在卷可資佐證,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5條第1項第4款之規 定而涉犯同法第22條第1項之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擅自輸 入植物產品之罪嫌。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 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 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請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檢 察 官 陳 怡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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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捷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