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0年度,58號
PTDM,110,簡,58,202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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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新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9 年度毒偵字第24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潘新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潘新昌之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中「濫用藥 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KH/2020/B0000000)」部分,應補 充說明為「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KH/2020/B00000 00,被告該次尿液之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濃度檢測值均 已高於可檢出最低濃度)」,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 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7 年3 月2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 ,並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緝字第4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查,是被告於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 年內再犯 本件施用毒品犯行,應依法追訴處罰。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其持有毒品後復進而施用,持有毒品之低度行 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又被告於違犯本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後、未被有偵查犯 罪權限之公務員或機關發覺本次犯行前,即向警方主動坦承 本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復接受警方採尿送 驗,而自願接受裁判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陳明確,並 有員警偵查報告、查獲毒品案件報告表各1 份附卷可證;是 被告係對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參以被告自始坦承 其本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並就犯罪情節供述明確等情, 堪認其確出於悔悟而自首,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 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無視於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施用足以 導致精神障礙及生命危險之成癮性毒品,足見被告法治觀念



薄弱,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尚能坦承犯行,且施用毒品之 犯行,在本質上乃屬戕害自身身心健康之行為,並參諸施用 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 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以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 理矯治處遇為宜,暨考量其素行、自述之智識程度、經濟狀 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楊士逸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鍾錦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毒偵字第2430號
被 告 潘新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潘新昌前於民國106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 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7 年3 月21日 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緝字第45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猶不知戒除毒癮,基於施用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9 年10月22日13時許,在屏東 縣○○市○○路00號屏東火車站廁所,以玻璃球燒烤吸食甲 基安非他命1 次。嗣其於109 年10月25日在屏東火車站,因 形跡可疑為警盤查,警員徵得其同意後對其採尿送驗,檢驗 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251ng/mL、安非他命68ng/mL ,始悉上 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潘新昌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復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建國派出所偵辦毒品案尿 液送檢人真實姓名代號對照表(代號:屏建國00000000)、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 高雄濫用藥物 檢驗報告(報告編號:KH/2020/B0000000)等在卷可憑。堪認 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 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檢 察 官 楊士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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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