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0年度,482號
PTDM,110,簡,482,2021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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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48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姝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7882
號、第8429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9 年度易字第1141號),爰不經通常審
判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劉姝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劉姝蘋可預見提供自己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 予不具信賴關係之他人,可能遭他人作為詐欺等財產犯罪所 得財物匯入及提領之工具,進而對該詐欺取財正犯所實行之 詐欺取財犯行施以一定助力,仍基於縱令他人以其所申辦之 金融帳戶實行詐欺取財犯行亦不違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不 確定故意,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陳柚蓁」之成年 人之指示,於民國109 年6 月8 日21時16分許,在址設彰化 縣○○鎮○○路000 號之「統一超商」田中門市,以店到店 寄交貨物之方式,將其所申設之玉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東 分行(下稱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存摺及 提款卡,寄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郭* 華」收受,並依 指示更改提款卡密碼,而容任取得上開帳戶存摺、金融卡及 密碼(下合稱帳戶資料)之人(無證據證明其等為3 人以上 之詐欺集團)用以遂行詐欺取財犯行。嗣取得上開帳戶資料 之詐欺分子,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 意,於如附表「詐騙方式」欄所示時間、方式,向如附表「 告訴人」欄所示之3 人施以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因而 如附表「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欄所示,匯款至劉姝蘋 之上開帳戶內,詐欺分子之行為因而得逞,且嗣後如附表編 號1 所示款項旋遭提領一空,編號2 、3 所示款項則未經提 領至今仍遭圈存。嗣因如附表「告訴人」欄所示之人察覺有 異,報警處理,因而循線查悉上情。案經李長勝彭仁杰王朝華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




㈠被告於警詢之陳述(見警3400卷第3-6 頁)、本院準備程序 之自白(見本院卷第52-53 頁)、被告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 對話紀錄擷取照片(見偵7882卷第8-20頁)。 ㈡附表編號1 告訴人李長勝於警詢之證述、存簿封面及內頁明 細影本、匯款回條、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及來電紀錄擷取 照片(見警4100卷第9-11、29、31、33-35 頁)。 ㈢附表編號2 告訴人彭仁杰於警詢之證述、ATM 匯款收據、LI NE對話紀錄、被告本案帳戶交易明細(見警3400卷第7-9 、 21、25、47頁)。
㈣附表編號3 告訴人王朝華於警詢之證述、匯款收據、通訊軟 體LINE對話紀錄及來電紀錄擷取照片(見警4100卷第13-14 、53、55-56 頁)。
㈤被告上開玉山銀行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警41 00卷第71-79 頁;本院卷第39-43頁)。 ㈥本院公務電話紀錄、玉山銀行110 年3 月15日函文(見本院 卷第47、59、65頁)。
三、論罪科刑:
㈠罪名:
1.按上訴人與詐欺集團成員係先持有鄭○○之人頭帳戶後,告 訴人鄭幼政受騙匯款新臺幣25萬元進入該帳戶,於其時該詐 欺集團對該款項已有實際管領力,當屬詐欺取財既遂,不因 嗣後該帳戶遭圈存而受影響(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14 40號判決意旨參照,同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56號判決意旨 相同)。是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密碼等既已在詐欺分子手中 ,於被害人匯款至該人頭帳戶後,迄警察受理報案通知該金 融機構將上開帳戶列為警示帳戶而凍結其內款項前,詐欺分 子實際上既得領取款項,對該匯入之款項顯有管領能力,自 屬既遂,應論以刑法詐欺取財既遂罪。
2.查本案如附表所示各該告訴人因遭詐欺而匯款至被告上開帳 戶內之金額,除就附表編號1 所示部分旋遭提領外,編號2 、3 部分款項則遭圈存而未被提領乙節,有前揭二、㈤㈥所 示證據在卷可佐,揆諸前揭說明,不論該等詐欺款項是否遭 詐欺分子提領成功,既已成功匯入本案被告提供之人頭帳戶 內,詐欺正犯之行為自應論以既遂,合先敘明。 3.按刑法上所稱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 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 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77號判例意旨參照)。 是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 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查被告將其上開帳 戶資料交予他人,嗣取得上開帳戶資料之人用以詐欺告訴人



,惟被告單純提供上開帳戶資料供人使用之行為,尚不能與 逕向告訴人施以欺罔之行為等視,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曾參與 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或與實行詐欺取財犯行之人 有犯意聯絡,僅係對於該實行詐欺取財犯行之人資以助力, 揆諸前揭說明,自應論以幫助犯。
4.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9 條 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提供上開金融帳戶供他人使用,經詐欺分子分別用以詐 取附表所示3 名告訴人之財物,係以客觀上之1 個幫助行為 ,幫助他人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屬一行為觸犯數罪 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同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幫助 詐欺取財罪處斷。
㈢被告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之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 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提供本案上開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而幫助他人 向3 名告訴人詐欺取財,致告訴人均受有財產上損害,並使 國家追訴犯罪困難,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所為誠應非難; 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審酌被告之犯罪目的、手段、 提供之金融帳戶數目、告訴人遭詐欺之款項、無證據認被告 有獲得任何不法利益等情節,兼衡被告自述教育程度為高職 畢業、未婚無子女、目前從事作業員、月收入約新臺幣(下 同)3 萬5 千元左右之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54頁)之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四、沒收部分:本案告訴人因遭詐騙而匯款至被告上開帳戶內之 金額,就附表編號1 遭提領部分,固可認係本案位居正犯地 位之人所取得之犯罪所得,惟卷內尚無證據可認被告有分得 上開犯罪所得之情形,另就編號2 、3 遭圈存而未提領部分 ,足見被告並未實際取得該款項,即無犯罪所得可言,又卷 內復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因本案提供帳戶資料之犯行,因而獲 得任何利益或報酬,自無從為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之宣告, 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 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 、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新君提起公訴,檢察官吳聆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簡易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秀蓉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並施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告訴人│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匯款金額(│
│號│ │ │ │新臺幣) │
├─┼───┼──────────────┼────┼─────┤
│1 │李長勝│詐欺分子於109 年6 月15日9 時│109 年6 │15萬元 │
│ │ │11分許,撥打電話與李長勝,假│月15日10│ │
│ │ │冒為其朋友,佯稱:人在外面急│時4 分許│ │
│ │ │需用錢欲借款云云,致李長勝陷│ │ │
│ │ │於錯誤,因而依指示臨櫃匯款如│ │ │
│ │ │右列所示款項至劉姝蘋上開帳戶│ │ │
│ │ │內,並旋遭提領一空。 │ │ │
├─┼───┼──────────────┼────┼─────┤
│2 │彭仁杰│詐欺分子於109 年6 月15日上午│109 年6 │3 萬元(不│
│ │ │某時許,撥打電話與彭仁杰,假│月15日13│含手續費14│
│ │ │冒為其友人,佯稱:向其借款軋│時54分許│元) │
│ │ │票云云,致彭仁杰陷於錯誤,因│ │ │
│ │ │而依指示操作ATM 匯款如右列所│ │ │
│ │ │示款項至劉姝蘋上開帳戶內,詐│ │ │
│ │ │欺分子因而得逞,然此筆款項嗣│ │ │
│ │ │未遭提領。 │ │ │
├─┼───┼──────────────┼────┼─────┤
│3 │王朝華│詐欺分子於109 年6 月15日13時│109 年6 │2 萬元 │
│ │ │35分許,撥打電話與王朝華,假│月15日15│ │




│ │ │冒為其友人,佯稱:因貨款臨時│時13分許│ │
│ │ │需要金錢周轉云云,致王朝華陷│ │ │
│ │ │於錯誤,因而依指示臨櫃匯款如│ │ │
│ │ │右列所示款項至劉姝蘋上開帳戶│ │ │
│ │ │內,詐欺分子因而得逞,然此筆│ │ │
│ │ │款項嗣未遭提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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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