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0年度,27號
PTDM,110,單聲沒,27,2021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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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智隆



      陳慶宗


      劉治明


      温明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 年度偵字
第1817號、110 年度聲沒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 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40條第2 項、同法第266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至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雖規定檢察官依同法第253 條或 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 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 ,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然刑法第266 條第2 項義務沒 收係刑法第38條第2 項但書所指之「特別規定」,而賭具及 賭資亦為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定應專科沒收之物,自應優先 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而適用,合先 敘明。
三、經查:
㈠被告莊智隆陳慶宗劉治明温明仁前涉犯賭博案件,經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0 年3 月8 日以110 年 度偵字第18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㈡該案內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賭資係所查獲賭檯上之財物 ;扣案如附表編號2 至5 所示之物,均屬被告4 人當場賭博 之器具,業據被告4 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甚明,並有屏東



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現 場照片等件附卷可佐。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上開物品,核與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第266 條第2 項規 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 266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附表: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
├──┼──────┼───────┤
│ 1 │賭資(現金)│新臺幣10,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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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骰子 │5 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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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備用骰子 │2 盒 │
├──┼──────┼───────┤
│ 4 │順序牌骰子 │1 顆 │
├──┼──────┼───────┤
│ 5 │骰盅 │1 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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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