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489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海生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兄 張政富
指定辯護人 鍾秀瑋律師(義務辯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168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海生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張海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 9 年2 月16日10時55分許前不久之同日某時,在址設屏東縣 ○○鄉○○路000 號由營業員林姿慧所管理之全聯福利中心 屏東內埔店內,接續徒手竊取該店貨架上之Airwaves品牌及 Extra 品牌口香糖各1 包(售價各為新臺幣〈下同〉109 元 ,共計218 元)得手,分別藏放於外套內部胸前左側口袋、 褲子左後口袋內,而於僅就其另行選購之白吐司1 條結帳後 即欲離開,經林姿慧發覺並報警處理,為警到場扣得上述口 香糖2 包(已發還林姿慧),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姿慧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4 條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 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同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本判決所引下列供述證據,被 告張海生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未爭執證據能力,辯 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161 、221 頁),且檢 察官、被告、辯護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 院審酌相關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 當之情形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 之5 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至其餘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
之非供述證據,經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 訟法第158 條之4 反面解釋,應具有證據能力。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前揭時、地購買白吐司1 條等情,然矢 口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我沒有偷東西,口香糖送我10 0 包我都不要云云(見本院卷第253 頁)。辯護人則為被告 辯稱:被告有輕型認知障礙,且被告當日身上攜有2 萬元現 金,顯有購買上述口香糖2 包之經濟能力,可見被告係因疾 病影響忘記結帳,被告主觀上無不法所有意圖,亦無竊盜犯 意云云(見本院卷第253 頁)。經查:
一、關於被告有於前揭時、地購買售價37元之白吐司1 條等事實 ,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在卷(見本院卷第246 頁),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姿慧(下稱告訴人)於警詢、本院審理 中之證述互有相符(見警卷第17至19頁;本院卷第229 頁) ,復有消費明細聯在卷足稽(見警卷第47頁),是此部分事 實,足堪認定。
二、被告確實有拿取上述口香糖2 包,分別放置於外套內部胸前 左側口袋、褲子左後口袋內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中自承 :我有徒手去拿2 包口香糖等語(見警卷第8 至9 頁),於 偵查中自承:我拿1 包放在胸前口袋,1 包放在褲子口袋等 語(見偵卷第7 頁)明確。又告訴人於警詢中證稱:因為被 告之前也有在我們店內行竊口糧餅乾過、只是我們沒有追究 ,這次被告來我就有特別注意,我是在109 年2 月16日10時 55分許於櫃臺結帳時,發現被告左胸前鼓鼓的,我叫被告把 東西拿出來,被告才拿出1 包Extra 口香糖;因為先前我們 就有注意他是拿2 包口香糖,但他只拿出1 包,我們追問後 ,他才從褲子左後口袋拿出Airwaves口香糖等語(見警卷第 18頁),就被告確實有拿取上述口香糖2 包放置於外套內部 胸前左側口袋、褲子左後口袋內等情,與被告前述自承內容 亦屬相符。再經本院勘驗監視器畫面及告訴人手機蒐證錄影 畫面結果(如附件),被告確實有拿取1 包深藍色物品,該 包深藍色物品與警卷第41頁之Airwaves品牌口香糖1 包特徵 相符,另被告於結帳時,經勸說後,始自外套內部胸前左側 口袋取出Extra 品牌口香糖1 包,核與告訴人有關於結帳時 ,發現被告左胸前有鼓脹情形,勸諭被告將物品取出後,被 告始取出Extra 品牌口香糖1 包等情相符,足見告訴人證詞 與勘驗結果一致,無誇飾、渲染被告犯行,應屬可採。另員 警到場後扣得上述口香糖2 包一節,亦有員警調查報告、屏 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蒐證 照片在卷可考(見警卷第5 、25至29、39至45頁)。準此,
被告有拿取上述口香糖2 包藏放於口袋內之事實,足堪認定 。
三、被告於前述時、地拿取上述口香糖2 包分別藏放於外套內部 胸前左側口袋、褲子左後口袋內,此舉已與一般消費結帳係 將選購商品放置於購物袋或購物籃中之常情迥異。且依如附 件所示之本院勘驗結果,及告訴人前述證詞,可知被告僅就 白吐司1 條結帳,經店員勸諭交付身上未結帳物品時,仍表 示「沒有啊」、「(打開白色塑膠袋給結帳櫃臺內的店員看 )沒有其他的東西啊」,再經店員明確指明「你的外套!」 後,始從外套內部左側口袋取出Extra 品牌口香糖1 包交付 ,後續再經追問,始再交付Airwaves品牌口香糖1 包,其行 徑容有隱匿、掩飾之情。又依前述被告於警詢、偵查中所自 承之供詞內容,被告顯係明確知悉其有拿取上述口香糖2 包 ,僅辯稱:欲以口香糖外圍來測量吐司尺寸;口香糖跟吐司 放在一起會有濕氣云云(見警卷第9 頁;偵卷第7 頁),並 未辯稱不知或忘記。綜此,足見被告係明知有拿取上述口香 糖2 包,且具備據為己有之意欲。從而,被告拿取上述口香 糖2 包藏放於其管領支配範圍之口袋內之行為,已破壞原持 有人對於財物之持有支配關係而建立新的持有支配關係,該 當竊盜行為,且屬既遂,其主觀上亦具有不法所有意圖及竊 盜故意。
四、辯護人雖辯稱被告有輕型認知障礙,且被告當日身上攜有2 萬元現金,顯有購買上述口香糖2 包之經濟能力,可見被告 係因疾病影響忘記結帳,被告主觀上無不法所有意圖,亦無 竊盜犯意云云(見本院卷第253 頁),又被告經診斷有輕型 認知障礙,有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病歷在卷足稽(見本院卷 第187 至193 頁),且被告於109 年2 月16日攜帶不少現金 ,亦有蒐證照片存卷可稽(見偵卷第8 頁),惟依被告前述 於警詢、偵查中所自承之供述內容,被告當日明確知悉其有 拿取上述口香糖2 包,並非不知或忘記,是此部分辯解及證 據資料仍不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五、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所辯係屬事後飾卸之詞 ,委無可採,其竊盜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被告先後 拿取上述口香糖2 包,係於密接之時間、地點為之,侵害同 一法益,目的單一,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 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包括評價為一行為較為合理,應 論以接續犯。
二、茲審酌被告因一己之私竊取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權,所為實
應非難,且被告犯後否認犯行,又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 調解或賠償所受損害,難為其有利之考量;惟念及上述口香 糖2 包均已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足稽(見警 卷第33頁),犯罪所生損害已有部分減輕;兼衡其犯罪動機 、手段、於本院審理中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見本院 卷第249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檢察官雖具體求刑有期徒刑2 月,惟 本院審酌前揭各情,因認主文所示之宣告刑已可收懲戒之效 且與被告之罪責相當,檢察官上開求刑稍有過重之情,併此 敘明。
三、辯護人固為被告利益請求免刑或宣告緩刑云云(見本院卷第 253 頁),惟被告始終否認犯行,又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 調解或賠償所受損害,苟對被告諭知免刑或為緩刑之宣告, 顯不足讓被告心生警惕、記取教訓、避免重蹈覆轍,是本院 認不適宜對被告諭知免刑或宣告緩刑。
肆、沒收:
上述口香糖2 包均已發還,業如前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 5 項規定不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新君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光傑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陳芸葶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邱鴻善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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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名稱:LINE_MOVIE_000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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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長度:25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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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器畫面顯│勘驗內容 │備註 │
│示時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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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 │(本段影片係以手機翻攝全聯賣場內監視器畫面,原始│ │
│10:39:30 │監視器畫面右下角起始時間為10:39:32AM,錄製開始│ │
│ │後,監視器畫面被回放至10:39:30AM處,再重行播放│ │
│ │;螢幕左上角顯示CAM3) │ │
│ │張海生身穿黃色長袖外套、深色長褲、黑色鴨舌帽,背│ │
│ │對鏡頭,從畫面下方慢慢往前走到畫面中間,右手拿著│ │
│ │1 個中型白色塑膠袋、1 個小型紅色塑膠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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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41 │張海生往右轉,此時右手除了前述2 個塑膠袋外,另以│截圖如本院│
│ │手指夾著1 包深藍色之物品。張海生左右張望後,慢慢│卷第83頁 │
│ │往畫面下方,走出畫面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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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53 │(影片結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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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名稱: LINE_MOVIE_000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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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長度:32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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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面時間 │勘驗內容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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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 │(本段影片同係以手機翻攝全聯賣場內監視器畫面,且│ │
│10:39:35 │與「LINE_MOVIE_0000000000000」內容,除秒數及有人│ │
│ │聲〈詳如後述〉略有不同外,餘均相同,原始監視器畫│ │
│ │面右下角起始時間為10:39:47AM,錄製開始後,監視│ │
│ │器畫面被回放至10:39:35AM處,再重行播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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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41 │女聲一:欸欸,翻過來這邊有瞄一下,然後手上有拿。│ │
│ │ 他拿出來結帳的是哪一個啊。 │ │
│ │女聲二:白色的。他這個藏在口袋後面。 │ │
│ │女聲一:他這個後面這個沒有拿出來? │ │
│ │女聲二:沒有。 │ │
│ │女聲一:欸,我的聲音有錄進去啦,等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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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54 │(影片結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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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名稱:LINE_MOVIE_000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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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長度:3分19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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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播放時間│勘驗內容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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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 │(張海生在賣場出口結帳櫃臺處結帳,還沒通過貨物感│ │
│ │應器,有一名女性店員持手機站在賣場出口處〈下稱店│ │
│ │員一〉,持手機拍攝者下稱店員二) │ │
│ │店員一:身上有沒有沒有結帳的東西?你身上有沒有拿│ │
│ │ 了沒有結帳的東西? │ │
│ │張海生:(以手拍了一下褲子的前口袋)剛才想要買那│ │
│ │ 個什麼…… │ │
│ │店員一:還是我們要請警察過來?你身上有沒有沒有…│ │
│ │ …的東西。 │ │
│ │張海生:我沒有啦,我帶朋友來這個……我買那個什麼│ │
│ │ …… │ │
│ │店員二:你的外套可以借我們看一下嗎? │ │
│ │店員一:可以嗎?你身上如果沒結帳…… │ │
│ │張海生:(對結帳櫃臺說)我請教一下,你這裡有沒有│ │
│ │ ……因為我以前較多摔倒好幾次,又昨天又摔│ │
│ │ 傷,是那個……會頭昏……是那個…… │ │
│ │店員一:你身上如果有沒結帳的,拿出來結帳,我們不│ │
│ │ 會報警,如果你堅持要出去,我們就是報警而│ │
│ │ 已。你身上如果有沒結帳的東西要拿出來。 │ │
│ │店員二:你的外套。 │ │
│ │張海生:我時常介紹朋友來……等下我開車子……你看│ │
│ │ 看我這個……(打開白色塑膠袋給結帳櫃臺內│ │
│ │ 的店員看)沒有其他的東西啊。 │ │
│ │(店員一使用內線電話通話) │ │
│ │店員二:你的外套! │ │
│ │張海生:啊? │ │
│ │店員二:你的外套,可以打開給我們看一下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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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22 │(張海生雙手拍拍褲子前後口袋,再以右手翻找其外套│截圖如本院│
│ │內部左側口袋,接著以右手食指朝上指天花板,又以右│卷第85頁 │
│ │手將外套拉鍊拉開一些,以右手伸入外套內部左側口袋│ │
│ │內翻找) │ │
│ │張海生:喔,有這個,這個這個…… │ │
│ │(張海生從其外套內部左側內部口袋拿出1 包外包裝為│ │
│ │淺藍色、白色相間的Extra 口香糖,該口香糖外包裝與│ │
│ │警卷第41頁照片編號3 至4 右方之口香糖相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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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27 │店員二:嘿,對。你的外套裡面,若有還沒有結帳的都│ │
│ │ 拿出來。 │ │
│ │張海生:那個,我不是這樣,一個人要是…… │ │
│ │店員一:你要不要等一下,因為我們有錄影啦。 │ │
│ │張海生:你們這個你看,拿了又忘記了(將白土司放進│ │
│ │ 白色塑膠袋)。 │ │
│ │店員一:你錄到警察來。 │ │
│ │店員二:欸,曼婷(音同)姐,你有聽老大講嗎。 │ │
│ │張海生:欸這個這個……(張海生將口香糖退回給櫃臺│ │
│ │ )。因為我頭部當初摔倒,在內埔、在西勢、│ │
│ │ 在新北勢都有摔到,很對不起,我朋友……多│ │
│ │ 介紹朋友,盡量啊,(雙手手掌合十、指間交│ │
│ │ 叉朝向店員二)謝謝、謝謝。 │ │
│ │店員二:你還有沒有其他沒有結帳的。 │ │
│ │張海生:沒結帳……給你們看一下這個(張海生打開手│ │
│ │ 提的2 個塑膠袋)我帶的錢包這些。我走了這│ │
│ │ 個地方。 │ │
│ │(張海生要往外走) │ │
│ │張海生:(對櫃臺結帳人員說)那個拿起來,姑娘。 │ │
│ │店員二:嘿,你要不要等一下,你等一下好了。 │ │
│ │(張海生回頭,站在原地) │ │
│ │店員二:你等一下。 │ │
│ │張海生:我去隔壁一下,我再…… │ │
│ │店員一:你還有什麼東西在身上的嗎? │ │
│ │(張海生翻找外套內外) │ │
│ │店員一:你剛不是拿2 包口香糖嗎?還有1 包口香糖呢│ │
│ │ ? │ │
│ │(手機鈴聲響,店員一接起手機電話) │ │
│ │張海生:剛剛那個……(聽不清楚) │ │
│ │(張海生往全聯賣場出口、店員一方向緩慢移動) │ │
│ │店員一:喂,沒有啊,他身上藏口香糖 │ │
│ │店員一:(手指張海生)你還有1 包口香糖在哪裡?你│ │
│ │ 剛拿了2 包口香糖啊,還有1 包勒? │ │
│ │(張海生回頭往結帳櫃台方向張望) │ │
│ │店員一:他現在就藏在身上不給我看 │ │
│ │(回頭往全聯賣場內部貨物陳列之貨架方向走去) │ │
│ │張海生:放在哪裡?2 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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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19 │(影片結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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