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05號
原 告 王春蓮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謝亞哲律師
朱一品律師
被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東分行
法定代理人 龎志文
被 告 林東山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0 年5 月7 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45,550元(見本案卷第53頁),該裁定已於110 年5 月14日送達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案 卷第55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附卷為憑(見本案卷第57、59頁),故其訴為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