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1號
原 告 王伯勳
訴訟代理人 陳佳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峻毅間請求確認消費借貸關係不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19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