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51號
ILDV,110,補,151,2021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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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1號
原   告 王伯勳 
訴訟代理人 陳佳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峻毅間請求確認消費借貸關係不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19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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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