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5號
原 告 楊志富
訴訟代理人 游儒倡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楊駿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萬3,4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另請原告一併補正提出定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