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之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0年度,3號
ILDV,110,司執消債清,3,2021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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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游家豪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林勵之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錫隆 
代 理 人 邱瀚霆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處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以如附件所示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 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庭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裁定 乙份在卷足憑。次查,債務人之資產,經債務人陳報後,並 經本處依職權調查,得知債務人有商業保險單(調查資料及 債務人資產估定值均詳附件資產表及財產處分方案所示)。 債務人所有上開資產自有應予變價之必要。是本處於110年5 月20日將債務人資產表、清算財團財產處分草案予以公告並 以書面通知債權人表示後,經斟酌債權人意見(即債權人台 北富邦商業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良京實業公司等各期 日之陳報狀)、及清算財團財產之性質後,作成如附件所示 債務人清算財團財產處分方案乙份,以供後續變價程序及終 結清算程序之準繩,爰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件: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債務人游家豪(Z000000000) 資產表及財產處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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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