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30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廖家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陸仟陸佰陸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
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
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廖家萱於民國109年06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
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
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0
年04月1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債權人迭次催索
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
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
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
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
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