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306號
ILDV,110,司促,3306,20210629,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30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廖家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陸仟陸佰陸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
  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
  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廖家萱於民國109年06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
  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
  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0
  年04月1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債權人迭次催索
  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
  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
  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
  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
  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