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219號
ILDV,110,司促,3219,2021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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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21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黃文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壹萬伍仟零柒拾
  叁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八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計付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
  銀行(詳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
  (二)緣債務人黃文誠於民國106年11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540
  ,000元整,並訂立個人金融信用貸款契約書乙紙,約明利息
  及違約金之計算如約定書規定(如證物)。現債務人尚積欠
  債權人詳如請求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雖經催討,均
  未見效。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
  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
  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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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