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21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黃文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壹萬伍仟零柒拾
叁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八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計付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
銀行(詳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
(二)緣債務人黃文誠於民國106年11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540
,000元整,並訂立個人金融信用貸款契約書乙紙,約明利息
及違約金之計算如約定書規定(如證物)。現債務人尚積欠
債權人詳如請求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雖經催討,均
未見效。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
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
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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