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172號
ILDV,110,司促,3172,2021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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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172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莊燈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仟捌佰捌拾陸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㈡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6,886元,經債權
   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
   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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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