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119號
ILDV,110,司促,3119,20210617,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11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翁佩萱 
債 務 人 寶愛百貨行即陳建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貳仟捌佰壹
  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
  十年三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民國一
  百一十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
  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計算之違約
  金;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
  二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五計算之違約金;民國一
  百一十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五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