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052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 務 人 吳浩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零玖佰叁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金管銀
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及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金管銀票
字第10500160540號函,得就既有客戶受理線上申辦業務,
並以確認申請人身分替代徵信程序處理郵寄、傳真或網路申
請案件,債務人為債權人既有之存款客戶,透過網路銀行申
請信用卡,並以簡訊驗證其確為本人申辦,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與債權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債權人
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JCB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
預借現金,現積欠50,932元整,其中已到期本金48,898元整
(已到期之本金42,964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5,934元)
,應自110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另其
中已到期之利息751元、違約金雜費計1,224元、分期手續費
未清償餘額59元。債權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惠賜支付命令,
俾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305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浩亭 │自民國 110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點│
│ │48,898│ │年 05月 25日│ │六六 │
│ │元 │ │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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