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989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葉紹明
債 務 人 李惠蓮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柒仟參佰零
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捌仟貳佰柒拾貳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點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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