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984號
ILDV,110,司促,2984,2021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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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984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務 人 盧殿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壹仟零叁拾元,
  及其中本金壹萬捌仟捌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
  民國99年05月01日分割自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業於民國96年12月14日標得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之資產、負債及營業,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
  3月13日金管銀(五)字第09700088250號函令債權人自97年
  3月29日起概括承受中華銀行之資產、負債及營業(不含保
  留資產與保留負債)。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
  於97年3月29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讓與之通知,公告在經濟
  日報B2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讓與,對債務人自公告之
  日起立即發生效力,特此敘明。
  (二)、另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滙豐(台灣)」】業於民國99年05月01日依企業併購法
  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
  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
  0770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
  ,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告在經
  濟日報A14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特此敘明
  。
  (三)、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現金卡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
  帳號:00000000000000:借款年利率以實際動支借款當日債
  權人牌告之基準利率再加計契約書所約定之利率加減碼計算
  ,嗣後隨債權人牌告之基準利率調整而調整計算年利率,並
  於每年契約翌年續約按當時授信額度百分之1計收年費,延
  滯期間則以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惟因銀行法修正,令
  信用卡及現金卡等利息循環利率年利率不得超過15%,故本
  件僅請求年利率15%,此外,每動用乙筆借款時應給付100元
  之帳戶管理費。
  (四)、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6年12月31日止,尚有21030
  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屢次
  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
  行之必要。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
  速准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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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