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956號
ILDV,110,司促,2956,2021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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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95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洪美戀 
債 務 人 徐嘉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陸仟玖佰叁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九期
  ,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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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