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923號
ILDV,110,司促,2923,2021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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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923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楊益鴻(即夏簡玉花、楊榮光之繼承人)


      楊駿傑(即夏簡玉花、楊榮光之繼承人)


      楊彩蓮(即夏簡玉花、楊榮光之繼承人)


      楊彩玲(即夏簡玉花、楊榮光之繼承人)


      許美珠(即楊榮光之繼承人)


      楊駿一(即楊榮光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許美珠 
一、(一)債務人許美珠(即楊榮光之繼承人)、楊駿一(即楊榮光
  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榮光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
  楊益鴻(即夏簡玉花、楊榮光之繼承人)、債務人楊駿傑(即
  夏簡玉花楊榮光之繼承人)、債務人楊彩蓮(即夏簡玉花
  楊榮光之繼承人)、債務人楊彩玲(即夏簡玉花楊榮光之繼
  承人)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壹仟貳佰
  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二)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由債務
  人許美珠(即楊榮光之繼承人)楊駿一(即楊榮光之繼承人)
  於繼承被繼承人楊榮光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楊益鴻(即夏
  簡玉花楊榮光之繼承人)、債務人楊駿傑(即夏簡玉花、楊
  榮光之繼承人)、債務人楊彩蓮(即夏簡玉花楊榮光之繼承
  人)、債務人楊彩玲(即夏簡玉花、楊榮光之繼承人)連帶負
  責,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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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