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923號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楊益鴻(即夏簡玉花、楊榮光之繼承人) 楊駿傑(即夏簡玉花、楊榮光之繼承人) 楊彩蓮(即夏簡玉花、楊榮光之繼承人) 楊彩玲(即夏簡玉花、楊榮光之繼承人) 許美珠(即楊榮光之繼承人) 楊駿一(即楊榮光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許美珠 一、(一)債務人許美珠(即楊榮光之繼承人)、楊駿一(即楊榮光 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榮光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 楊益鴻(即夏簡玉花、楊榮光之繼承人)、債務人楊駿傑(即 夏簡玉花、楊榮光之繼承人)、債務人楊彩蓮(即夏簡玉花、 楊榮光之繼承人)、債務人楊彩玲(即夏簡玉花、楊榮光之繼 承人)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壹仟貳佰 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二)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由債務 人許美珠(即楊榮光之繼承人)、楊駿一(即楊榮光之繼承人) 於繼承被繼承人楊榮光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楊益鴻(即夏 簡玉花、楊榮光之繼承人)、債務人楊駿傑(即夏簡玉花、楊 榮光之繼承人)、債務人楊彩蓮(即夏簡玉花、楊榮光之繼承 人)、債務人楊彩玲(即夏簡玉花、楊榮光之繼承人)連帶負 責,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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